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渭南市人民政府《渭南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华阴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华阴市区东至沿黄路,南至连霍高速,西至滨河大道,北至郑西高速铁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华阴市内的以下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二、限制燃放区域
第一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全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活动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华阴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
四、燃放要求
1.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3.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4.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五、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各镇办、村 (居 )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八、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九、本通告自2020年7月11日起施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