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华阴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我市范围内为解决村镇生活用水为主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市水务局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依法经营。华阴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村镇供水工程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发改、卫健、生态环境、审计、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村镇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水养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第五条 凡从事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华阴市村镇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应按相关规定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兴建供水工程,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由市水务局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据规模、审批权限,由省、市、县水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前,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因需扩建、改建,应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文件,由市水务局负责勘查、设计、争取投资和监督施工;用水户因需要对部分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应向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交申请,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勘查、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或用水户承担,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监督供水工程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
(1)以国家财政投资建设为主的集中供水工程,村管网以上部分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水务局行使工程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村管网至入户部分(不含入户)产权属集体所有,由各镇(办)监督,受益村负责管理;入户部分产权属各户所有,由各户负责管理。
(2)由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进行管理,应当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单村供水工程:
(1)由国家投资、群众自筹(或投劳)兴建的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不含入户部分);
(2)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工程管理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单村供水工程可由村委会集体、农民用水协会或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要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维修管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用水村负责村级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受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委托,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向各用水户收缴水费。
第十八条 单村供水工程管理应当接受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水质、水价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市水务局批准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编制村镇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村镇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应由市水务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成移交管理单位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市水务局和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宣传,加强饮水卫生、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用水户的水商品意识。
第二十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加强用电、药剂操作安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降低运行成本,在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员,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每年度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村镇供水工程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和设置村镇饮水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服务工作,确保群众长期受益。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符合规范,畅通用户投诉渠道,并推行用户回访制度,定期向用水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明确抄表日期,抄表数必须与用水户核实后,当面结算水费或送达水费通知单后以其他形式缴费,水费实行月清月结。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经催告逾期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上报市水务局。
第二十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供水工程要科学的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用户或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条 市水务局对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包括安全状况、实际供水能力、水质综合合格率、管网漏失率、能源单耗、设备完好率、单位制水成本、供水站运行管理状况、站容站貌及文明建设等内容。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部门、卫健部门按照《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省市饮用水水源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定期监测农村供水水源地水质、出厂水质和用户水龙头水质。
第三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集中供水工程每日要对水质进行余氯、PH值和浑浊度、色度等4项常规指标检测,每季度对水质进行1次7项指标检测,每年对水质进行1次33项指标检测。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进行1次33项指标检测;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汇总上报供水工程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三十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供水工程水价由政府核定成本指导水价,由村级农民用水协会根据核定成本指导水价及本村实际情况,编制供水水价方案,由各村村委会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核定水价。
第三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成本水价,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3)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4)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费;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7)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
第三十六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第三十七条 水费收取标准原则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三十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政府财政预算部分,政府财政部分按供水人口每人每年2元列入财政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到资金专帐;另一部分是水费提取部分,水费提取部分由各镇办负责,各村按供水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从水费中提取,于每年3月底前按非税收入程序上交。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村镇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市水务局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擅自接水、用水的,由市水务局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供水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供水异常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 自2022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7年10月28日自行废止。